湖南省花卉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花卉协会(以下简称省花协)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及《湖南省花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中国花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花协分支机构是省花协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业性组织,主要指各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在省花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条 省花协分支机构是省花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省花协分支机构依照《湖南省花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工作条例,按照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为确保各分支机构能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业内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等作用,履行应尽的职责,所设分支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设的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在省内已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的从业者群体;
(二)有业务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为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熟悉业务、相对稳定的办公人员。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省花协分支机构是省花协内设的某个专业领域内的行业组织、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的专业性组织。在省花协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当好省花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产业发展决策的参谋,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内,组织广大从业者开展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提高本专业领域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和产业化水平;
(四)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管理办法,推进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的实施。
(五)组织会员开展产品展览展销、信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花文化普及等相关活动,努力弘扬花卉文化,引导花卉消费;
(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业内重诚信、创名牌等活动,推介业内的优质产品、信誉企业、龙头企业;
(七)积极维护本专业领域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八)协助省花协做好本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的吸收及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组织专业活动;
(三)在本《办法》规定允许范围内,有增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四)依照《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发展和管理会员的权利;
(五)有对省花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完成省花协交办的任务。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每年至少为会员组织一次专业性业务活动,如展览展销、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专业领域内的各种信息。每年年底前,向省花协上报分支机构当年年终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五)协助省花协做好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省花协领导下,必须严格规范以下行为:
(一)分支机构名称应为“湖南省花卉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简称“省花协×××分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名称及简称;
(二)未经省花协书面同意,不得开展与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关或超越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未经省花协书面同意,不得私自举办地方性、全国性以至国际性的活动;
(四)不得再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五)不得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财务收支一律归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六)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分支机构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与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与质量担保。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理事/委员,由上述人员组成分支机构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他们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号召力、政治素质好、重诚信、负责任、热心服务于本专业领域产业发展的有关人士;
(二)秘书长: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才能,热心协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理事/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企业家,或是具有相当造诣的专业人员,或是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相当规模的专业村镇负责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11至15人组成,如会员较多可以扩充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但人数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5%之内。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一)最高权力机构是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的产生,由分支机构筹委会推荐,报省花协审核后,提交理事会/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省花协理事会可以罢免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分支机构的理事/委员及主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和罢免意见,应报省花协审核批准。
(五)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应报协会批准。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
分支机构在省花协授权的范围内,按《章程》的规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省花协的会员。凡从事花卉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湖南省花卉协会会员申请表,报相应分支机构或直接报湖南省花卉协会;
(二)分支机构对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花协审批;
(三)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申请材料提交省花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吸收为会员;
(四)省花协书面通知被吸收的会员,会员须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缴纳会费;
(五)由省花协统一颁发会员证牌和证书;
(六)省花协根据会员意愿或专业性质及特点,把会员划归相应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管理会员的日常工作。
(七)各分支机构每年1月初将上年吸收的会员名单和详细情况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 资金与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省花协的内设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和财务,统一由省花协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单独建账,各分支机构按照省花协的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分支机构须制定经费管理细节,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按《章程》执行,各分支机构所属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主要返回各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七条 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馈赠、捐赠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因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馈赠、捐赠统一先以省花协的名义接受,然后省花协根据馈赠或捐赠人的意愿划归相应的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分支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各分支机构的经营创收收入原则上由各分支机构支配。
第十九条 会费与馈赠、捐赠的财务统一由省花协建账和登记,财务所有权归省花协所有,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支出与使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因故注销,所余财产全部上交省花协。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果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撤换直接责任者或注销该分支机构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两种业务以上的分支机构,与本协会分支机构业务不一致的另业所属经营活动与省花协无关,花协亦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花协因故注销登记的,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花卉协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湖南省花卉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